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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刘春景
老张和小张系父子关系,老张与妻子离婚后,小张一直跟随老张生活,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后,进入大学学习才没有共同生活。后来小张因学业负担较重,没有时间和机会打工获得收入来维持学业,遂向老张索要抚养费,但老张认为小张已经成年,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小张认为父亲现在经营运输业,有丰厚的经济收入,但拒绝履行对其的抚养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老张付给他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小张已成年并进入大学,学习前自认跟随被告老张一起生活。被告老张曾多次向原告小张转款给付生活费及学费,应认定是已对小张履行了抚养义务。自原告小张进入大学学习后,已满18周岁,被告对原告不再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说法: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本案中的小张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进入大学学习,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张不属于上述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是成年人,但教育费、生活费仍由父母承担,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但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的,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供养子女上大学仅仅是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是道德上的选择,并非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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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9 0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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