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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日报
日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完善规范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结算更便捷,流程更规范,待遇更有保障。新规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含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和相关规定,执行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及门慢特疾病病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出院自费结算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记者 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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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7 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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