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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绛县大交镇程景村5位村民以阻止企业非法占用该村集体耕地为由阻挡施工,将对方已搭建好的部分防尘网、彩钢瓦损坏,案涉被损坏财物价值2274元。随后,此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5人再次被判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5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23年4月6日,新黄河以《山西5村民“阻止施工”被判寻衅滋事罪:案涉土地性质存争议,官方证明与土地证“打架”》为题予以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11月29日,新黄河记者从5位村民处了解到,运城市中院已于11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涉土地性质存争议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5人辩护律师曾指出,案涉土地性质包含基本农田,有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证。不过,案发后绛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指称上述土地为耕地和其他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5人辩护律师就此指出,涉案两份由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证实,村民李某国和冷某家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绛县自然资源局无权否定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案外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本案中被占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是关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显示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且该证据有权威性,作为村民很自然地选择相信该证,不能苛求村民额外再去调查研究是否为基本农田。基于此,村民进而认为涉事公司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加以阻止,也就较难认定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新黄河记者此前采访中,涉案村民曾向记者提供两份加盖有绛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照证书内容显示,村民李某国部分土地为基本农田,冷某家部分土地为基本农田。同时据绛县法院一审判决书记录,上述两位村民此前将其土地承包给涉事公司。
“我们是在保护基本农田,并不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当时情急之下损坏对方物品,也是事出有因。”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涉案村民称,他们知晓基本农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占,“出于保护基本农田的初衷,阻止对方施工的同时导致对方物品损坏,怎么就被判寻衅滋事罪了?”
二审维持原判,5村民表示将申诉
据运城市中院2023年11月20日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上述5人明知或应知涉事公司厂区南墙外所占用的土地,是该公司多年前从村民处租赁的土地,而在大庭广众之下以该公司非法占用村集体耕地为由,使用铁锹打砸、三轮车拉拽等方式,强行将该公司在施工场所加固、安装的防尘网任意损毁,其被损毁的财物价值227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损毁物品价值仅2274元,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关于5人所提制止行为为正当防卫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阻止搭建彩钢瓦、防尘网的工人施工,工人已经停止施工后,5人中仍有人继续破坏防尘网,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另外,对于5人所提被损毁财物的价格认定复核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运城市中院称经查明,对该复核决定书予以采信,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运城市中院就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此前绛县法院在重审一审判决中称经查明,涉案土地(李某国、冷某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而绛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涉案土地为耕地和其他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不过,在绛县法院一审判决书和重审一审判决书以及运城市中院刑事裁定书的最终认定中,皆回避了涉案土地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一说。11月29日,新黄河记者就涉案土地性质一事联系运城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暂未获得进一步回应。
在获知法院终审裁定后,5人皆通过各自录音表示,针对此案他们将继续申诉。
(新黄河记者: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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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30 1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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