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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偶尔与人产生争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事。但有些人却冲动莽撞,将他人财物当作发泄情绪的工具,让原本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追悔莫及。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春节前夕,张某、孙某因债务问题相约某公园停车场,因没有借条,双方就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后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为避免冲突升级,孙某躲进自己车内,张某见状,驾车多次故意撞击孙某车辆,致使孙某的车辆及临近停放的他人车辆不同程度毁坏,孙某遂报警。经鉴定,两车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8967元。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与他人的纠纷处理不当,产生争执,为泄愤驾驶机动车对他人停放车辆进行撞击,造成两车损失8000余元,已达立案标准,张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让他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法官提醒,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也是成年人的基本素养。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尽量多一分心平气和,少一分冲动暴躁,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切莫逞一时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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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8 1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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