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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9月4日消息(记者 梁振文)闲置的个人银行卡,借给他人“帮帮忙”“转转账”就能坐享其成获得“分红”?近日,儋州警方持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严打高压态势,单日内连续查处两起违法出借个人银行卡、个人账户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两名涉诈嫌疑人已被儋州警方刑拘。
8月29日,儋州市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吴多昌打击行动队经缜密侦查,成功将涉及参与一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目标嫌疑人何某明抓获。经查,何某明曾与2023年8月间,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前提下,依然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诈骗犯罪分子接收赃款66000元,事后从对方处获得“好处费”300元。
经询问,何某明对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儋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涉诈嫌疑人麦某丰被警方抓获。
与此同时,该打击行动队还根据何某明供出的案件线索顺藤摸瓜,再次锁定一名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麦某丰曾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提供个人名下支付宝账号帮助他人接收诈骗所得赃款3200元,并获取“好处费”400元。8月29日,嫌疑人麦某丰因涉嫌诈骗罪被儋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悉,目前两人已被儋州警方刑拘,案件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帮信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什么是涉“两卡”行为?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涉嫌“帮信罪”面临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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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4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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