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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高超 赵麒君
小花今年6岁,系张某、刘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2018年2月,张某聘请关某为保姆,并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关某接回家中代为照顾,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
不久后,张某与刘某分手,在给了关某3个月工资后,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看着年幼的小花,关某于心不忍,便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至今。
2022年7月,关某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由张某、刘某支付关某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但二人拒不支付。
眼看小花马上该上小学了,关某担心因为小花没有户口而无法入学,便于2023年2月向垫江县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垫江县民政局向该院提出申请撤销张某、刘某的监护人资格。随后,垫江县民政局向垫江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张某、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关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刘某相互推诿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三人关某虽与小花没有亲属关系,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之情,将小花视为己出,且自愿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申请人垫江县民政局从小花的学习、生活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后,同意第三人关某担任小花的监护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某、刘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关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法官庭后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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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4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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