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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政协报
《 人民政协报 》 ( 2024年01月09日  第 12 版)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李某某婚生王某甲、王某乙之父等五名子女。王某乙之父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王某乙之母带王某乙改嫁。王某乙之母虽然带子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在世时,经常来往,关心照顾其生活,过年过节还去探望送食品。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时,王某乙送去70元,与王某甲共同料理丧事。被继承人遗有83.507平方米房产,由王某甲等居住。
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后,王某甲等人就王某乙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产生争议。王某甲等人认为王某乙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某乙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乙之父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享有继承权利。王某乙作为其父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
法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虽然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但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
此案属于代位继承纠纷,其主要争议点在于王某乙的母亲带其改嫁后,是否还享有对其生父的代位继承权。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随母改嫁的子女,不影响其代位继承权,保护了王某乙的合法权利。
(1)在其生父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随母改嫁的子女仍然具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时,享有继承权的为其子女王某甲等人,且他们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某乙之父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但留有其子王某乙。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的取得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本案中,王某乙之父在生前对被继承人李某某履行了赡养义务,且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本案中,还有特别的情形是,王某乙之父死亡后,王某乙之母虽然带子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在世时,仍有经常来往,并关心照顾其生活,过年过节还去探望送食品。李某某死亡时,王某乙也参与了料理后事。这些都是在继续替王某乙之父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认定了这一事实,并据此认为王某乙之父依法享有继承权。
在王某乙之父未被剥夺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虽然王某乙之母已经带其改嫁,但母亲改嫁行为本身不能导致其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后果。因此,其子王某乙有权代其父之位与王某甲等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王某乙继承遗产份额以其父有权继承的份额为限。
(2)确认随母改嫁子女的代位继承权,需要在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基础上,合理分割遗产,促进家庭关系和谐。
在法律上,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是由血缘决定的,与父母的婚姻无关。不论子女的父母是否离婚或再婚,子女都是自己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下,都有权继承其的遗产。
此案中,虽然王某乙在其生父去世后随母亲改嫁,但王某乙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从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被继承人李某某没有遗嘱,王某乙的生父与李某某的其他子女一样,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乙的父亲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王某乙有权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生父应继承的李某某遗产相应份额。
法院明确王某乙具有代位继承其父应该从李某某处继承的遗产的权利,有利于促进亲属间的沟通,有利于和谐家庭关系的构建。同时,在确认王某乙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基础上,考虑到王某乙已随母亲改嫁的现实,结合被继承人的遗产现状、各继承人居住现状,合理地在各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也有利于遗产继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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