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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10月24日,京东采销人员在朋友圈公开喊话称李佳琦“二选一”。该工作人员表示,京东收到了品牌商海氏的律师函,被品牌投诉由于某款海氏烤箱的京东价格低于李佳琦直播售价,违反了他们与李佳琦签署的“底价协议”,并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当日,在“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大杨哥称李佳琦控价控库存,多款大牌产品链接被下架。这两起事件引发了网络热议,许多网民认为李佳琦滥用了自己的市场影响力和流量优势,实现了对品牌商家的变相“挟持”和对市场价格的操纵。
有律师认为李佳琦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该法条中的“交易相对人”指具有市场交易资格的主体经营者,也即,如若适用该法条则需首先确认网络主播主体是否为具有交易资格的市场经营者。
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络主播主要提供商品的引流、推介、宣传服务,商品的发货与售后由商品品牌方负责,网络主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交易相对人”,网络主播的推介、宣传、引流也难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转售”。因此,李佳琦的行为并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不可否认的是,主播的推荐、引流与宣传行为形式上与经营者的自销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如若不加以规制,诸如李佳琦等头部主播逐渐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掌握商家销售“命脉”,进而实现对商家的“挟持”与对同行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蓝鲸财经报道,不止一位电商从业者表示,直播行业的“底价协议”普遍存在,流量积累造就的“话语权”开始让品牌和平台“苦不堪言”。我们在此呼吁,人大立法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与监管措施,不断夯实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律根基,加强网络经济监管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社会科学院 刘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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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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