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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网
9月5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000525.SZ,以下简称“ST红太阳”)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此前,ST红太阳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红太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红太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ST红太阳及其子公司于2012至2016年间向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货、资金的关联交易,应在2012至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涉及金额合计125,100,498元,累积影响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
同时,在ST红太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经红太阳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合计2,996,523,515.64元,共开银行承兑汇票126张。
ST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其至迟于2019年12月初应当知悉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
ST红太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杨寿海作为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ST红太阳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志军未勤勉尽责,是ST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时任监事会主席、董事兼总经理赵富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陈新春是ST红太阳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ST红太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决定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万元罚款;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综合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决定对杨寿海、赵晓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红太阳表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红太阳的主营业务包括农药(凭许可证经营)、三药中间体及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1,602,492,213.32元,同比下降5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21,658.98元,同比下降97.0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6,383,505.18元,同比下降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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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06 2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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