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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峡日报
案情简介:
陈某在帮好友修车过程中发现车辆的线路被人为破坏,陈某认为同行的行为破坏了行业形象,感到异常愤怒,于是发布抖音视频“飞翔站出来挨打”(置顶发布)。视频中陈某陈述并配上字幕:“某某德系名车升级改装店、贴膜改装店都是垃圾”“飞翔你要站出来挨打,挨打要立正”等带有侮辱性及贬损性语言的内容。该视频获得3.4万阅读量,116点赞,发布次日被投诉侵权下架。
上述视频发布后,多个已经在飞翔公司交付定金的买家私下联系,向其发送了陈某在抖音发布的视频,并要求退还定金,飞翔公司对多个付定金的买家进行了退款。
飞翔公司认为,陈某在网络平台上虚构事实诽谤他人是一种明显的网络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其侵权的行为,删除涉嫌侵权行为的内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经审理,法院支持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但其要求赔偿5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陈某在未核实消息真伪的情况下,即在其发布的视频中,使用具有明显贬损、侮辱的字眼,具有主观过错。并且视频造成飞翔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贬损,依法构成对飞翔公司名誉的侵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对于网络纷繁芜杂的信息,每一个公民作为传播者都应该采取谨慎态度,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权利,让更多的短视频用于弘扬传播正能量。
西陵区人民法院 覃雅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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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8 08: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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