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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杨世昭)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赔资金86.396万元。200余名教育系统财务人员、银行系统工作人员旁听案件。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惠水县某公司出纳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应转入公司账户的商铺销售首付款124.765万元留存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投资酒吧、健身房生意等。由于投资生意资金没有回笼,2019年4月,公司在进行业务资金清算中发现李某私自挪用情况后,遂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李某每月定期将挪用资金归还公司。2021年9月,李某再次挪用公司与租客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收取的现金8.296万元偿还个人债务,公司发现后将该款项纳入李某的还款计划,重新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议。2023年2月,李某未定期还款,公司遂报案处理。经核算,李某挪用某公司资金共计92.596万元,扣除应支付李某工资6.2万元外,剩余86.396万元未退赔。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某公司出纳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并进行投资营利活动,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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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3 1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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