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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贵州日报
签合同时“被购物” 游客权益如何保障?
律师:双方就行程达成口头协议亦具约束力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颖
日前,游客徐先生向“天眼问政”栏目反映,自己在某旅行社订购行程时,先与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后签订书面合同时,发现服务内容包含多项购物行程安排,不在此前口头协议范围内。他当场拒签合同后却发现,个人已订不到旅游目的地的酒店,影响了此次出行。
针对徐先生所遇到的情况,记者采访到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万莉,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情况,给出专业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不禁止协商一致情况下安排的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禁止的是强迫购物和强迫自费项目,但旅行社负有真实、准确发布旅游信息的义务。”陈万莉说。
另根据《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旅游者一般会事先通过微信与旅行社协商确认旅游行程相关事项,如是否包含购物、具体行程、价格等。该协商过程中,旅行社确认的事项构成要约事项,若消费者同意并表示参加即构成承诺。此时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认定双方已经以口头形式订立了正式的旅游合同。
陈万莉表示,口头订立的旅游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消费者有权、旅行社亦有义务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提供旅游服务,若此后旅行社提供的书面合同或实际旅游服务与约定不一致,实际上是旅行社对双方口头合同进行的单方变更,消费者有权拒绝,且旅行社不能提供约定旅游服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最后,陈万莉建议,旅游者在前期尽量通过微信沟通确认旅游相关核心问题,要求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单,以免误会,并为可能发生的争议固定相关证据。此外,在发现旅行社不能提供约定服务时,应当及时提出协商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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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5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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