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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无法论罪的案情时就依照孔子的《春秋》大义,在汉代开始,春秋决狱就已经出现了,德主刑辅or外儒内法?以儒家伦理和经文大义来进行法律的判决,历来争议颇多,但在代,其弊大于利。
明代戴震曾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死于理,其谁怜之。汉代法律的"以儒入法""以礼入法"严重的危害了法律的不可侵犯性。春秋决狱在法律中不应该是主导,而是辅助。春秋大义来判断案件就导致了自此千百年法律的不规范,
甚至在现代生活中还有不少此种亲亲相隐的观念。
而若是以儒家观念在判决中,秉持着中正平和宽缓适中,注重教化的方式,对法律的发展来说,未尝不是一种进步。
皇权至上,儒家成为正统是时势的需要
从秦到汉思想观念继承与转变
汉代基本上全面承袭秦朝法制,秦代以法家思想为主,这就导致了汉代初期法律以法家思想为主,也就是说秦代法家思想所主导的法律规范仍在支配着汉代的司法活动。
汉武帝
萧何依据秦制,制定了汉代律法,因此,秦代法家思想并未随着秦的灭亡而消失,而是融入汉代法律中。到了武帝时期,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也是,而汉代初期奉行黄老思想,
道家黄老之术一方面可引法入道",
君臣上下并未有较大的等级区分。
所以武帝时期思想的转变就需要一个新的转变,倡导君主集权,等级分明的儒家思想就得到了机会。而法家和儒家君主集权思想都具有共性,这就为汉代以后思想发展转变提供了可能。
时局改变和儒学地位上升
萧何依靠秦法此举不仅是意识形态的跟随秦法,也更是因为汉代是在战争的废土上建立的,民生凋敝,百姓们熟知秦法,汉法的制定实行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政府无力继续耗费财务实行,因此继承秦法,不仅仅是思想观念的继承也是时局的需要。
春秋大义是在混乱局面下诞生的,目的是恢复君臣关系秩序,维护君主权威,在武帝时期,各个王国各自独立的情况下,春秋大义里的君臣就显得尤为重要。
汉初百家并行,从秦代的焚书坑儒开始,儒家的发展处处受制,
到了汉代,儒家士子们就得到了重新发展的机会。
董仲舒
汉代董仲舒认为如果将春秋中的义理融入到法律中,形成新的儒家新学体系。新儒学中最对皇帝诱惑性的就是皇权至上。而此种情况下,新儒学正好适应了汉武帝集权的需要,董仲舒正是看到了这一情况才积极改造儒学以适应汉武帝需要,武帝的一系列举措也推动儒学发展,儒学在西汉渐渐获得正统地位。此后,汉代"春秋决狱"不断发展完善。
春秋决狱实则借用其仁义之说粉饰政治
汉武帝出于政治的考虑需要儒学发挥教化
刘邦建汉,分封刘姓子弟建国来保卫皇室,但在刘邦以后,朝廷对王国控制逐渐减弱,景帝时期又经历了"七国之乱"使得王国和朝廷间的关系紧张。此时的儒学,正好符合了汉武的期待。对汉武帝而言,信仰不是他选择儒学的目的
,而是儒家思想中大一统和皇权至上的观念
利于他实现权力的集中。
《汉书》中就记载循吏汲黯曾指出:"陛下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奈何欲效唐、虞之治乎!选择儒学不是目的,像汉武帝这样的君主,
汉武帝更多的是借用其仁义之说粉饰政治,
借君臣尊卑伦理之说稳固统治。因为儒学有教化百姓的作用,所以武帝允许他存在,而百家之道中的的纵横家,墨家等诸多思想的存在会使思想难于控制而增添忧患,董仲舒正是看到时局变化下汉武帝的需要这才及时的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统治者不需要信仰,但统治下的百姓官员不能没有信仰。
儒家
酷吏以经文掩饰实现治理
武帝专横,为了实现专权,不仅在朝廷大搞内外朝还任用酷吏,维护统治。司法审判下人员机关的审判直接关乎政局稳定,春秋决狱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很大的因素靠的是人,
若官员能秉持道德公正,重德轻刑,那么春秋决狱将会成为维护司法审判公正平和的有益助力,
而一旦被滥用,就会导致春秋大义成为掩饰目的的工具。
《汉书·酷吏传》中,总共提及了十数个个酷吏,而其中近乎八成是在武帝时期,著名的酷吏有张汤,王温书,尹奇等,他们对于武帝足够忠诚,对于武帝打压权贵,他们是忠实的猎狗。正因如此,在武帝尊儒后,
这些酷吏打压的方式就变成肉体上的摧残改为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压。
武帝任用的酷吏多为贫寒儒生,《汉书》曾言;"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他们借助儒学掩饰他们打击政敌,打击权贵,"春秋决狱"在他们看来就是原心定罪,他们以此为由,听从武帝的需要,给人以定罪。
由于酷吏大多出身寒门,被武帝重用,成为天子近臣,所以他们仕途的走向也是由皇帝决定,因此,在面对权贵的时候他们的手段也是最为强硬和坚决的。他们背后的靠山是皇帝,执行的判决出自春秋大义,所以他们无所顾忌。
酷吏张汤
春秋决狱中的原则协调情与法关系
司法上的新模式不如说是道德理论上的回归
在春秋决狱中有几个重要原则就是"原心定罪"原则,"亲亲相隐"原则以及"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原则。在这里很多的原则被后世儒生进行司法判定时使用,就比如亲亲相隐,
如果犯罪人是自己的孩子或父母,那么亲人将他们藏匿起来就不算犯罪。
汉代"春秋决狱"是情与法相结合的一种独特体现,法与情的有机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特点。这也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协调情与法二者关系的一项主要原则。唐代《唐律》中就曾明确规定藏匿犯罪亲人不算犯法。原心定罪"也称"论心定罪",同样是春秋决狱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春秋决狱中董仲舒对他的解释是犯罪人对于所犯罪行是否怀有动机,特别重视动机是否与儒家的道德准则相符合。因此在案情判断中,若是犯罪者无心的举动导致了犯罪这一后果,那么就应该酌情减轻惩罚。
汉代百姓
这就和现代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否具有犯罪意图类似。"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
董仲舒提出该原则的灵感来源于《春秋》中的事例和儒家思想的启发,
该原则的核心是主客观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在汉代乃至后世都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在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本意是使法律人情化儒家化,可在酷吏手中,这就成为他们制造冤情的有利工具。
《史记》;"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下,张汤以峻文决理,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
这里的废格沮诽就是原心定罪的反面例子,就是封建时期的"莫须有"罪名。在东汉乃至后世这一原则多被奸臣利用,成为陷害栽赃枉法的利器。
春秋决狱是一把双刃剑
董仲舒本意是借助"春秋决狱"实现由轻罪重罚向减轻刑罚转变,"春秋决狱"提出的定罪量刑准则,将道德与司法理念相交融,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情味,
更能实现德主刑辅,教化万民的教化作用。
同样的,春秋决狱也是封建犯罪理论进步的一种表现,它揭示了在司法审判中,对于道德观念和法律想冲突的问题,推动了我国封建时代刑法体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但同样的,带来的隐患也不可忽视。
古代司法审判
当道德和法律相冲突时,春秋大义能否实现真正的情理兼顾是我们不断探索的目标。当"春秋决狱"被有心者利用,就会产生一系列危害。《春秋》经义中存在很多不规范,意图模糊的地方,很容易就会被有心者利用。
简明来说,《春秋》的编撰不够严谨,不能完全作为法律上判断的依据。当春秋决狱落在集权者的手里,就如同武帝一样,成为集权的工具,那么春秋决狱原本的意图就被破坏了。
结语
春秋决狱是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对我国法律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汉武帝时期,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按其本质应该是纯粹的"外儒内法"以武帝为首的酷吏借春秋大义的名义铲除武帝集权的阻碍。
儒家更像是一个外壳,装饰武帝真正的意图。
春秋决狱是儒家法律化的开端,它将法家引入到儒家内涵里,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因此对待"春秋决狱"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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