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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2022年6月,李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公司包工包料承包李某房屋的装修工程,装修款分两期支付,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费用;水电完工后,某装饰公司要求李某付清尾款,李某按要求付清。然而,该装饰公司却在剩余30%的工程量未完工时擅自停工、离场,经多次催促仍未完工。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房屋装修工程达成结算协议,确认已完工的工程量及应返还的工程款。但经李某多次催讨,某装饰公司仍未有返还的迹象,李某遂将该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按合同约定向某装修公司支付全部装修款,装修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清单中的部分项目,构成违约,故该装饰公司应按照装饰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专家提醒:近年来,装修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业主在选定装修公司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时需对用料、选材、工期、质量合格标准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若出现承包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停工退场,拒绝返还多支付的装修款等情形,业主方可及时与装修工程承包方书面结算,协商解除合同,并注意留存好结算协议及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以便日后维权。
·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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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2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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