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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消息近期,东方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串通招投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涉案金额高达1053万元。
据介绍,日前,东方市公安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刘某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接到举报线索后,东方市公安局多方调查取证,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8年2月份期间,通过其名下的公司参与东方市某机关发包的项目投标,为使项目中标,在招投标过程中邀请多家陪标公司进行陪标,并向参与投标的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陪标费用,要求陪标的公司提高投标的标价,使其控制的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占有绝对优势,最终项目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控制的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的涉案金额高达1053万余元人民币。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公平竞争是其存在之意义,恶意扰乱正常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悉,自全省开展打击整治工程领域串通招投标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东方市公安局多措并举,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共破获涉嫌串通投标案件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总涉案金额高达9139万余元人民币,有力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积极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
“串通投标”常见违法犯罪手段:
(一)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或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情节严重行为进行进一步界定: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上述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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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2 23: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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