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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司机的疏忽,今年5月,安徽淮南一位74岁老人在买菜回家的路上,被一辆临时牌号过期的重型环卫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后被认定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向死者家属赔偿了15万元。
近日,被撞身亡老人吴某某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故发生三个多月来,其多次向环卫车所有者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索赔遭拒,并被告知“去找保险公司”。但由于对保险公司开出的精神抚慰金一项的赔偿报价存在分歧,赔偿事宜目前仍被搁置。
8月2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淮南市环卫处核实有关情况,电话多次接通后均被挂断。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截屏
74岁老人回家路上被撞身亡
临牌过期且观察疏忽、操作不当
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
吴某某的儿子吴先生向记者介绍,今年5月10日早上8时许,他74岁的父亲从家里骑自行车出门,去附近街上买菜,当天上午9点多骑车回家路上,被一辆环卫车撞倒,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四天后,5月14日下午,其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故现场位于淮南市环铁路锦绣花园小区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平直干燥。事故发生前,吴某某骑自行车在前,陈某某驾驶环卫车在后,两人均靠右同向正常行驶,直至环卫车向前追上自行车后,两车相撞。吴某某及自行车随即倒地,环卫车滑行数米后停下。
这起事故的司法鉴定材料显示,事故发生于晴天的沥青路面上,事发时在路面上未见留有明显制动痕迹。而事发时,环卫车的转向系统及行车制动系统均处于有效状态。
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是此次事故的形成原因。此外,陈某某驾驶临时牌号(过期)的机动车观察疏忽、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多个相关法律法规,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访者供图
记者注意到,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规定。
被认定负交通事故全责后,环卫车司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吴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陈某某因经济条件有限,只赔偿了15万元。“他在看守所待了一个多月,取得我们的谅解后就出来了。”
司机所属单位也应赔偿?
律师:若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应将环卫处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显示,事发时环卫司机驾驶的系临时牌号为湘A44***(过期)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垃圾车),车辆所有人为淮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官方信息显示,该机构系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下属单位。
吴先生认为,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及肇事司机工作单位的淮南市环卫处也应该为事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为环卫司机是工作时间段履行工作职务时发生事故,环卫处作为主体单位日常监管不力,间接导致我父亲遭此横祸。”吴先生称,“环卫处应该给家属一个说法并且给予赔偿。但环卫处负责人说,去找保险公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据悉,肇事环卫车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吴先生告诉记者,该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中,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43万余元。但吴先生认为,其中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低。因此赔偿事宜目前仍被搁置。
记者注意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8月29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淮南中支理赔部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报价,该公司与吴先生经过调解委员会的多次调解,最后公司给出5万元的赔偿报价,但吴先生仍不接受。“我们一直在积极处理这个事情,如果吴先生走诉讼渠道,也是他的正当权利。”该工作人员说。
对于此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律师对记者表示,“尽管肇事车辆买了保险,但是否找保险公司理赔是死者家属的自由。如果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他们可以直接去找环卫处。”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若公安机关要追究本案中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则由肇事者司机承担。但死者家属如果起诉民事赔偿,应将环卫处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不能将肇事司机作为被告。“因为司机是环卫处的职工,事故发生时是在执行单位任务,应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最终认定的赔偿额度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法院将判决环卫处承担超出部分。”刘昌松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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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0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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