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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贵港日报
2022年10月10日,王先生办理了经营电子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期间,频频有顾客要求购买水果口味的电子烟,王先生便通过其他途径购进水果口味电子烟进行销售。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时,告知其销售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是违法的,并对非烟草口味电子烟进行登记保存。请问,王先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也规定,禁止电子烟烟弹销售除烟草外的其他口味,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均要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王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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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6 19: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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