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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余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黄蓉 报道:近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开出我市首张汽车租赁未备案罚单。 该支队城区大队执法人员依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对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对此,该支队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案为我市首例对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在此,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各位租车人,在车辆交付之前一定要查看车辆的行驶证,确认使用性质是否为租赁车辆。如果为非营运车辆,租车人在行车过程中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将只理赔交强险,而拒绝商业理赔,租车人可能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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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4 0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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