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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情深
送友进考场
铃响交卷
“携手”进警局
日前,在江西省2023年成人高考鹰潭考点某考场内,监考人员按照要求逐一核对考生个人身份信息。当核对到“周某某”时,发现其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监考人员随即提出质疑,“周某某”辩称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乃多年前所照。
由于“周某某”已经接触试卷,为了不耽误其应试,监考人员便让其继续考试。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立即将“周某某”带到考务办,将存疑情况报备巡考人员。巡考人员遂再次对“周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询问“周某某”是否为他人替考?“周某某”矢口否认,并极力辩解。
为保证考试公平,巡考人员随即报警。面对民警的询问,“周某某”承认其并非真的周某某,而是其闺蜜李某,真正的考生周某某随后也来到考务办。
经进一步调查,民警获悉李某陪同闺蜜周某某参加成人高考,开考前周某某因身体不适无法参加考试。为了不让闺蜜难过,李某决定替其参加考试,周某某便将身份证、准考证交给了李某。
目前,李某、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鹰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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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6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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