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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民日报
山西
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开始施行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唐旭
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渣土和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闲置村舍房屋,建立再生资源服务站点,采取现金回馈、积分奖励、实物兑换等方式,鼓励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的集中收运处理模式。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有条件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应当每日收集、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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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9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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