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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海涛 袁春兰 刘祖刚
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官+特邀调解员”,诉前圆满化解一起工伤矛盾纠纷,既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用人单位发展,实现了双赢。
2021年2月21日,康某被遂川某公司聘为品质AQI操作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报酬由1770元/月的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组成,还为康某购买了工伤保险。
2022年4月4日19时,康某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到公司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8月,人社部门认定康某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
因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康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对康某构成工伤之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对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以及公司应按何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考虑到调解更利于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请“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共同诉前调解。
在调解室,双方一度相持不下,对立情绪激烈,法官和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从法律和道义等角度劝解双方,针对争议焦点,耐心、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出示生效判例对原告主张的标准合理预估,劝说被告应正确对待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经过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多番调解,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在2023年9月20日前,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68000元支付给原告康某;由原告康某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工伤理赔申报手续,申报款项直接转入康某银行账户。至此,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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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3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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