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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洲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汪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一职。工作期间,汪某因其父亲患病需陪护手术,先后3次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其中前两次(年假2天、事假8天)获公司批准。因父亲手术后未完全清醒还需陪护,汪某再次申请事假5天,但公司未予批准。其后,公司向汪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鉴于汪某连续旷工五天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汪某认为,其因父亲病重进行手术需进行照顾和陪护为由进行请假,属于合理事由,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汪某因父亲患病进行手术需回家照顾为由向某公司申请事假,该情形既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汪某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符合公司要求,体现了对公司劳动秩序的维护和规章制度的遵守。某公司应对此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但公司对汪某之请假申请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以汪某存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的行为,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向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儿女心中最温暖的情感。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温度,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遵循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则,构建和谐用工关系。对于员工请假照顾病重父母的情形,应给与一定的尊重和理解,避免刚性适用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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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1 2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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