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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一中队民警在电厂路路段处执勤时,示意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鲁CD5****轿车驾驶人停车检查时,驾驶人李某非但不停车还加速驶离。
令李某始料未及的是,当他行驶至下一个路口时发现也有执勤民警,便把车辆驶入路边胡同后弃车逃离。很快,李某被随后而至的民警进行了控制。控制住李某的同时,民警闻到其身上一股强烈的酒精味道。可就在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李某拒绝吹测。随后民警带其去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李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李某在2023年1月份因醉酒驾驶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驾驶证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根据相关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交警表示,李某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但李某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决有罪,因此李某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李某将面临6个月以下拘役和罚金的处罚,并不得被判缓刑。(陈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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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8 2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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