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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赛珊) 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了一起多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石某龙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刑罚。
被告人石某龙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及他人名下银行卡帮助转移上游电信诈骗资金,并邀约被告人何某伟、陆某、罗某勇、夏某(已判决)提供银行卡和寻找他人的银行卡“刷单跑分”帮助转账,后几人又分别联系介绍被告人陆某勇等人“刷单跑分”转账。期间,何某伟根据石某龙的安排负责对石某久、王某胜(另案处理)、王某文(另案处理)进行看管盯梢并协助转账,所获取的提成款由石某龙安排何某伟、罗某勇分配给夏某等人,再由夏某等人返还和分配给王某胜等人。经查,被告人石某龙等人使用银行卡帮助转移上游电信诈骗资金共计3100万余元。
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龙、何某伟、陆某、陆某勇、罗某勇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石某龙系主犯,应按照参与、组织、指挥帮助转移资金的犯罪总金额3100万余元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人按照所提供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的资金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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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0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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