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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时,如果只顾拍下眼前美景,忽视了安全,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拍照打卡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现年81岁的李某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去年3月4日14时许,李某与妻子在南岸区弹子石轮渡码头附近的滨江步道行走。与此同时,从外地来重庆旅游的男子杨某正在附近以重庆来福士为背景给女友拍摄旅游“打卡照”。
倒在地上的李某
杨某拍摄照片后,与女友一起查看照片并商量拍摄角度。然而,在其后退一步准备再次取景拍摄时,因未观察周围情况,后背撞上正向前方行走的李某,导致李某摔倒在地。
随后,杨某拨打120将李某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需手术治疗,共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8万余元。后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李某本次受伤属九级伤残。
因未能与杨某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李某遂将杨某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杨某辩称,摔倒受伤虽为意外事件,但李某作为主要行动方在可预见范围内,未预留安全行路距离,杨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系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李某在向前行走至杨某身后时,因杨某未注意观察,突然向后倒退才导致李某摔倒受伤,李某不存在过错,杨某应当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南岸区人民法院遂结合在案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 南岸区人民法院供图
编辑:陈璐责编:林祺,廖异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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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3 2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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