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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春城晚报
冯海宁
低温津贴能否落地,主要取决于低温地区有关方面是否将心比心。把低温条件下的劳动者视为亲人,才能充分感知、理解劳动者的境况,继而为保障劳动者低温权益建章立制。
随着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不过,记者采访发现,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辽宁省丹东市53岁的环卫工人刘月欣(化名)表示,“干了16年环卫,从没领过低温津贴。”(12月19日《工人日报》)
根据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高温津贴、低温津贴等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这意味着低温津贴是法定劳动津贴。为确保低温津贴发放具有可行性,《低温作业分级》明确,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即属于低温作业。但低温津贴仍面临落地难。
造成低温津贴落地难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低温主要集中在我国北方地区,没有在全国层面进一步专门规范和推动。这与高温津贴有专门规定——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形成了鲜明对比。目前,内蒙古、哈尔滨市、吉林省均出台专门制度,保障低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只有这些省市出台低温津贴标准明显偏少。所以,凡是冬季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地区,都应出台专门制度和标准推动低温津贴落地。作为低温地区的有关方面,在是否推动低温津贴落地的问题上,要有起码的同情心、同理心,既要看到低温条件下劳动者工作不易,甚至出现冻伤等情况,也要设身处地站在劳动者角度解决问题,或许就有完善制度标准的动力。
虽然制定专门制度和标准未必就能落实,但制度和标准是低温津贴落地的基础。只有先制定制度和标准,才能引导或倒逼用人单位发放低温津贴。所以,低温津贴能否落地,主要取决于低温地区有关方面是否将心比心。把低温条件下的劳动者视为亲人,才能充分感知、理解劳动者的境况,继而为保障劳动者低温津贴权益建章立制。
同时,低温津贴能否落地,也取决于用人单位。有的用人单位是因为当地没有低温专门制度和标准,就找借口不发放低温津贴;即便有的地方有相关制度和标准,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也不落实相关制度。其实,即便没有专门制度和标准,用人单位也应该发放低温津贴,因为用人单位对待劳动者也要有同情心、同理心。
既然《最低工资规定》早就明确了低温津贴,绝不能让这项福利变成“水中月镜中花”。从全国层面来说,应该像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一样制定《低温保暖措施管理办法》,落实低温津贴应成为其中的关键性规定。低温地区应当主动制定制度和标准,使低温津贴发放有规可循。另外,用人单位也要自觉履行法定责任。
最近,我国近九成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即这些地区都符合发放低温津贴的条件。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新疆、青海等地最低气温普遍在-20℃以下,其中内蒙古东北部、黑龙江西北部局地最低气温更是低于-40℃,更需要低温津贴来“御寒”。至于“点工”等灵活就业人员,也要按日等灵活时间享受低温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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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0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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