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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本报讯(记者 韩睿 通讯员 康秀玲)家里已入不敷出,经济非常紧张,可丈夫瞒着妻子又贷款买了一辆价格不菲的摩托车,夫妻因此彻底反目闹离婚。电子街社区3名网格员登门以《民法典》相关条款为依据展开调解,最终丈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小两口重归于好。
1月底,辖区一户居民致电电子街社区,请求网格员帮忙调解家庭矛盾。随后,网格员郝树慧、陈志鑫、郭宇靖登门了解事情原委。原来,发生冲突的马先生、刘女士两口子经济负担较重,每月需要还两套房的房贷和车位贷款,孩子还在私立学校就读,经济已经是入不敷出,压力很大。近日,马先生又瞒着妻子买了一辆价值十几万元的摩托车,首付了2万元后,剩余金额又是贷款。刘女士得知此事非常生气,两人大吵一架决定离婚。
三位网格员商议之后,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对两人展开劝导。尤其是向马先生说明:这辆摩托车属于奢侈品而非必需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贷义务理应由他独自承担。另外,夫妻一方企图隐瞒收入、挥霍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将不分或少分财产。马先生表示前段时间自己生病住院,妻子不闻不问,贷款买摩托车也是一气之下作的决定,现在自己也很后悔。他当着网格员的面,向妻子承认了错误。刘女士表示,自己做得也不好,以后要多关心丈夫。在网格员调解下,两人重归于好,并决定重新规划家庭收入和支出,共同面对还贷问题。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分析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成年人自律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很重要,“任性”必然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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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5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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