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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洲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额彩礼问题凸显,引发社会公众关注。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该新规定,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手机、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谈论了结婚事宜并沟通彩礼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后,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故分手。审理过程中,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即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2.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因此,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故而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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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0 23: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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