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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极目新闻记者赵贝通讯员张卫疆宠物犬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宠物犬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呢?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犬主人赔偿伤者1.5万元。案情显示,2023年8月的一天凌晨,小明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行驶在公路上,不料在经过小辉经营门店对面时,正巧遇到一只奔跑并横过马路的犬只,小明躲闪不及连车带人摔倒受伤,犬主人小辉也赶到事故现场。后经医院诊断,小明左侧锁骨及多处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十几天,产生医疗费用近万元。经法医鉴定,小明虽未构成伤残,但后续治疗费还需1万余元。事情发生后,小明报了警,交警部门查明这只萨摩耶犬是小辉饲养的宠物,但宠物犬与摩托车是否接触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记载。小明事后多次找到小辉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小明遂将宠物犬主人小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万余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小辉承认涉案的萨摩耶犬是自己饲养的,但他辩称,这天由于顾客出门,未系犬绳的萨摩耶犬随之突然冲出了门外,但不能确定爱犬是否与摩托车发生了接触,整个事故小明自己也有责任。法官释法解疑,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直接接触所致的伤害。法官介绍,宠物犬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以发生接触或碰撞作为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要件,即使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之一。小明的损害与小辉饲养的宠物犬突然横穿马路存在因果关系,小辉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小明存在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辉当场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万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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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1 2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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