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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卖给村外的其他人,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2022年5月,周某经他人介绍,与陆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陆某乙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开阳县龙岗镇某村一栋两层楼砖瓦房及其房屋宅基地(包括房屋背后属于陆某乙的猪牛圈)转让给周某,另送一块菜地,转让价款为128000元。
因陆某乙名下无银行账户,双方商量后,决定让原告将转让款12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陆某乙的儿媳妇罗某的银行账户,同时陆某乙向周某交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份。
但协议签订后,陆某乙一直未交付房屋。于是周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让被告陆某乙返还转让款。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是贵阳市云岩区人,而陆某乙为开阳县龙岗镇某村村民,周某不属于涉案宅基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不具有受让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遂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乙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陆某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份;被告陆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转让款128000元。
判决后,法官继续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并告诫双方以后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遵法守法,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进行民事活动。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皆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随意转让。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汪韵
二审 何永利
三审 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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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2 23: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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