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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宣告一智障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其已远嫁的女儿为其监护人,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晚年幸福生活。
原来,梁某和游某夫妇生有一子梁某男和一女梁某女,2021年11月,梁某男因意外死亡。2021年12月,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评定,游某患有老年痴呆症:知、情、意和意志行为均处于障碍,不能做出真实的意识表示,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方面,均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2年1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评定,梁某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2年3月,游某过世。
为了让老父亲梁某能安度晚年,已远嫁的女儿梁某女主动向法院申请为梁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轻度智力障碍,不能完全理解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使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全面而有效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其孙子(梁某男之子)虽已成年,但作为在校大学生,经济上无固定收入,生活上也无法照顾梁某。梁某女虽已出嫁,但其主观上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客观上也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条件。为弘扬我国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依法判决宣告梁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梁某女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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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11: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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