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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型偏胖的朱女士为了减肥,到南通某健身房锻炼,花费7万余元购买了教练王某担任私人健身教练的课程。一个月后,由于王某离职,健身房给朱女士安排的私人教练频繁更换。于是,朱女士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剩余私教课费用,健身房不同意,朱女士便诉至崇川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健身房向朱女士提供的是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即为朱女士指派专门的教练,进行有针对性的健身训练。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健身房有权在授课教练离职、受伤、调岗、出差的情况下更换其他教练,但私教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和互动,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朱女士的原私教不能为其继续提供服务,健身房先后为她更换了若干名教练。虽然朱女士在健身期间达到了一定的减肥瘦身效果,但频繁更换教练的行为对她的个人体验产生影响。朱女士在停止私教课程一段时间后向健身房表示不愿再继续进行私教课程,表明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服务合同本身亦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房向朱女士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法官提醒:健身服务合同一般为预付卡消费合同,特别是在办卡年限越长,费用折扣越大的诱惑下,很多人都会选择办长期合同。但善始者易,善终者难,办卡之后由于自身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未能坚持的现象比比皆是,进而引发合同解除、费用退还纠纷。
因健身私教服务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所以在合同出现僵局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官建议消费者与健身房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对合同解除或提前退卡情形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双方此后产生争议,退款标准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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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3 2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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