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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福州晚报讯 当公司对外产生债务后,有些股东企图通过降低注册资本的方式减少公司责任财产,从而“金蝉脱壳”“一减了之”。近期,鼓楼法院高效审结一起股东违法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且看法官如何巧妙“破局”。
经鼓楼法院查明,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5亿元,蔡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王某系公司大股东。2019年某公司向许某出具担保函,为蔡某向许某的1000万元借贷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此后该笔债务始终未能清偿。2021年3月,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由1.5亿元减少至4500万元的决议内容。减资后,王某出资额由1.175亿元减为3525万元。决议作出后,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因某公司未在减资过程中通知许某,许某发现后遂以某公司恶意减资且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为由,诉请股东王某在减资范围内要求某公司对其未清偿许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系某公司大股东,且对某公司对许某的担保债务负担知晓且认可,理应在公司减资程序中通知许某,其未作通知,存在明显过错。王某恶意减资致许某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已构成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鼓楼法院判决:王某在8225万元减资范围内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原来的“无限期”调整为五年内完成实缴出资,并设置相应的过渡期。新法出台后,多地引爆“减资潮”“注销潮”。为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股东,减资不等于减责,股东亦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义务。在办理减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减资程序,切莫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逃避债务的“保护伞”。(全文共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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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1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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