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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运城日报
继子对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本报记者 张君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和关爱老人是晚辈应尽的义务。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陌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多方联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让老人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张某今年83岁,1977年与李甲、李乙的父亲再婚,成了李甲、李乙的继母。当时,李甲12岁,李乙年仅3岁。两人的父亲常年在外做生意,张某一人担负起家里繁重的家务,养育二人长大,并帮助二人成家立业。前些年,张某疾病缠身,如今更是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李甲、李乙的父亲去世后,张某由其亲生女儿杨某照顾,李甲、李乙两兄弟对继母很少过问。前段时间,张某因为赡养问题将李甲、李乙二人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这个案子里,张某嫁到李家时,李甲、李乙均未成年,张某对两人进行了抚养和教育,所以两人对张某有赡养义务。承办法官考虑到,赡养类案件如果直接开庭审理、判决,虽能从法律上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但会增加家人之间的怨气与矛盾,老人的赡养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受理案件后,法官便马上联系两兄弟,了解到张某除杨某外还有3个亲生子女,两兄弟表示愿意赡养继母,但希望与老人的所有亲生子女一起承担赡养义务。
开庭前,承办法官先组织各方调解。为确保老人的养老问题得到实质解决,法官还通知了原告的4个亲生子女到场,并邀请村干部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子女们从赡养问题谈到老人看病医疗费、百年归世后由谁负责埋葬、老人的责任田、旧宅基地及房屋等问题。
鉴于涉及问题较多,法官改变调解思路,立即联系陌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参与调解。法官、调解员、村干部协调联动、共同努力,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围绕各方权利义务进行释法明理,4个多小时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甲、李乙从2023年11月份起,每人每月分别向原告张某支付赡养费500元,6个子女对老人看病的医疗费、去世后的埋葬、责任田及旧宅基地、房屋归属问题也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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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9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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