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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制定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3-06-29 13:44:00 来源:大皖新闻

大皖新闻讯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不少于5天;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要做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6月2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公布,6月27日至7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征求意见稿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土地交付等逐项作出具体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张贴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补偿费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对虽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土地已种植粮食作物且短期内即将成熟的应当在收获后再动工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征收实施后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土地已种植粮食作物且短期内即将成熟的,应当在收获后再动工建设。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地上附着物的结构、成新、区位,树木的品种、胸径大小等因素。

征收宅基地涉及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时,应当综合考虑住宅的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当约定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补偿费的归属、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分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农户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已经确权到户的,按被征收土地的成员人数和面积进行分配;没有确权到户的,按成员人数进行平均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调整相应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不调整土地的,农户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安置补助费的全部归被征地农户,其余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可以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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