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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违反安全规范和经营许可规定
4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被罚
本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26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外公布了今年春节期间违反烟花爆竹安全规范和经营许可规定被处罚的4起典型案例,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烟花爆竹零售点、1家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便利店被罚。
2月2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9420件,储存总药量5590公斤,而该公司库房核定储存总药量为5000公斤,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核定数量,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9条规定;同时公司1月20日向上游厂家购买烟花爆竹1200件,入库时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仅录入500件,与实际入库数量不符,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由于该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20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烟花爆竹零售点执法检查,发现该零售点《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制存放量为100件,但其在点内存放烟花爆竹72件,在零售点旁面包车内存放45件,共计117件,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7件。经查,该零售点主要负责人未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第9条“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要求经营作业,在位于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外的车辆内存放烟花爆竹。由于该零售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零售点作出警告和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5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便利店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存在售卖烟花爆竹行为。由于该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月7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核查发现某烟花爆竹零售点私自将烟花爆竹搬运至一便利店门口进行零售。由于该烟花爆竹零售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该烟花爆竹零售点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全文共11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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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7 0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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