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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瓮安县检察院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促进刑事案件和解
本报讯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启动刑事和解机制,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纠纷。
今年8月10日,姜某某擅自将在瓮安县某工地做工的徐某某之妻秦某某使用的铁铲拿走在小区地下车库干活。秦某某发现系姜某某所为,后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扯打,造成徐某某右额部及右顶部受伤,姜某某右侧第5前肋不完全性骨折。经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将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瓮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干警发现姜某某与被害人徐某并无其他积怨,一时冲动才动手打了人,事后非常后悔,也愿意赔偿徐某某所有损失。综合考虑案情,承办检察干警依据在案证据,初步判断双方具备调解的可能性,并根据双方情况、案件起因、矛盾焦点等因素制定调解方案,遂将双方通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随后,瓮安县检察院立即对该案组织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议,充分听取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人意见。经讨论,各听证员一致支持对姜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瓮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报记者 李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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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7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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