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订阅
  • 社会

区分证明标准合理划分民间借贷证明责任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7-01 06:56: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对于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借款人抗辩款项尚未实际交付并作出合理说明时,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区分证明标准合理划分民间借贷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在审理大额现金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一般推定出借人完成了款项的交付,除非借款人提出其他产生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但该类案件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以民事诉讼方式规避法律、逃避真实债务,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时,必须将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作为事实依据之一。

首先,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当事人需要完成一定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出借人应当就款项的交付承担证明责任。在出借人提供借款协议、借据、还款保证书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以大额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提出其他产生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与证据时,出借人需就其已向借款人交付款项等关乎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事实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因为,借款协议、借据、保证书的签署和抵押登记的事实仅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借贷事实真实,无法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其次,高度盖然性是判断涉民间现金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是否完成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既不能肯定该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同时也不能否定该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情形属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真伪不明是法官在诉讼中对待证事实的一种认识状态。诉讼过程中,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基本事实,当其提供的证据使法官足以确信其所主张的基本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时,其证明责任完成,这也被称为“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反驳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同样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其提供的反驳证据使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可能性变得“真伪不明”时,如果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继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即要接受可能败诉的风险。此时,对反驳方而言,就是采用了“真伪不明”的证明标准。当然,“真伪不明”标准只是反驳方的最低证明要求,如果其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确信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存在,则对方当事人要承担败诉后果。实质上,作为结果意义上的客观证明责任,只有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再次,逻辑推理规则和日常经验法则是考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原则。根据前述有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提供借款抗辩时,出借人需要就其已向借款人交付款项及借款数额等事实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并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判断其证明责任效果;如果借款人提供的证据使法官就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这一事实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或者要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应当由出借人承担败诉风险。在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时,必须以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为事实依据,在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仅凭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这一书面证据,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判定。具体来说,应当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对于出借人还应审查出借资金的来源,有无取款记录、其公司经营收款方式、公司保管现金的习惯和保管方式、该大额资金由谁收集和保管、交付方式和细节等,不具有证据优势,出借人应承担继续增强举证的责任。否则,案件事实应认定为真伪不明。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1 07:45:10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

民间借贷需谨慎 守好您的钱袋子
...对借款时间、数额、偿还期限等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能成立。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
2023-08-22 00:26:00
...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项基本要素。借贷合意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借钱的意思表示,类似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款项交付是出借人依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实际占有
2024-01-27 00:59:00
职业放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
2024-05-30 05:57:00
...。”该规定表明,借贷双方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应当就已将借款提供给对方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023-03-15 02:26:00
...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邢磊 刘鹏程 临沂报道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却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认定?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
2024-04-08 22:20:00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
2022-12-22 01:21
民间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律师信箱)
...案聚焦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民间借贷合同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据您所述,您的同事是外国国籍,故您应当先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如适用中国法律,根据相关规定,
2024-07-31 03:46:00
...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
2023-03-17 03:33:00
...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
2023-10-19 20:43:00
更多关于社会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