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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熊孩子“作案”现场 图片由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供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日常生活中,“熊孩子”闯祸的现象屡见不鲜。调皮捣蛋虽是孩子的天性,但若孩子因此捅了娄子,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免不了。“他还是个孩子”并不能成为家长免责的理由。
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化解了一起因“熊孩子”搞破坏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调解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孩子的父母认识到了孩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遂当场向原告贺某道歉,并给付了赔偿款。此案的调解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月的一天,家住城中区某小区的两名“熊孩子”非法闯入贺某家中,将窗户砸破。觉得“不过瘾”的两名“熊孩子”又将家中物品点燃,最后逃离现场。万幸的是,火势没有进一步扩大,自己灭了,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次日,贺某回家后发现屋内一片狼藉,以为是家中遭了贼,于是赶忙报警。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后发现,贺某以为的“贼”其实是居住在同小区的两名“熊孩子”。事后,这两名孩子也承认了闯祸的事实。
得知真相后,贺某哭笑不得。鉴于两名孩子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清点了一下被毁坏的物品,要求两名孩子的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费共计4万元。贺某多次与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了解情况后,警方建议贺某走诉讼程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贺某将两名“熊孩子”的家长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工作人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法律义务关系明确,便通过调解平台委派特邀人民调解员组织诉前调解,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
负责调解此案的调解员是有着30年审判经验的退休老法官扎西措毛。为尽快平息纠纷、促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扎西措毛首先向家长详细了解了孩子们的成长经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熊孩子”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他就是个孩子,何况毁坏的东西并没有多贵重。”
“如果现在对孩子们听之任之不加以管教,会严重影响孩子们今后的成长。”
起初,两名孩子的家长态度强硬,认为孩子只是调皮烧了贺某家中的物品,并没有多大点事。扎西措毛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告诫家长要是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他人损害,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几个小时的讲解,终于让两名家长明白了孩子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家长们也意识到了平时对孩子缺乏管教。最终,两名家长同意赔偿。贺某也作出让步,同意放弃部分主张,撤回诉讼。两名家长共计赔偿贺某1.6万元,当场履行完毕。
扎西措毛说:“办理这类案件,最重要的任务是指导父母‘依法带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义务。孩子顽皮很正常,但如果家长在孩子顽皮闯祸后听之任之,孩子就会以为犯错没什么大不了,将来更加顽劣,甚至有可能成为社会之祸。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一定要以身作则,在日常生活中教导孩子有教养、有责任心、有担当。”
记者手记:
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究其根本是因为家长长期对孩子疏于管教,甚至放纵孩子。
就拿此案来说,两名“熊孩子”,一个11岁、一个8岁,均是未成年人,达不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民警建议财物受损害的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未成年人闯祸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责,其家长在监管不力、教育失责方面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期间,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家长需要在民事方面积极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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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9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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