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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不少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会在其经营场地建立儿童娱乐区,这也成了不少家长“遛娃”的好去处。不过,当孩子在儿童娱乐区玩耍打闹时受了伤,责任应由谁承担呢?大皖新闻记者4月23日上午了解到,舒城县法院近日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三方按3:5:2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月,7岁男孩小明随父母来到舒城县某休闲中心儿童娱乐区玩耍,小明和其他小朋友之间互扔海洋球后生气闹脾气,后在进入蹦床区玩耍时,小明向小江等小朋友发火并伸手拽他们的衣服,小江抓住小明的肩膀转圈,导致小明的左脸眉骨下方裂开2cm。经送医治疗,花去医药费2400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在报警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明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小江及其妈妈、某休闲中心共同赔偿医药费、面部疤痕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7700余元。
在随后的庭审中,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
小明妈妈认为小明受伤系小江的行为导致,小江妈妈作为监护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休闲中心未尽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赔偿责任。
被告小江妈妈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双方监护人均未尽到看护责任,休闲中心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多方因素造成原告伤势。
被告某休闲中心认为,工作人员在场已经提醒了禁止打闹,家长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原、被告三方的责任怎么承担呢?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明系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儿童区玩耍,与他人发生打闹,向被告小江发火并拉扯其衣服被摔伤,原告及其监护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小江系未成年人,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与原告发生打闹致其摔伤,小江及其监护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休闲中心作为安保义务人,虽在儿童区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安排专门的安保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注意、阻止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三方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侵权,经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7200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判决三方按3:5:2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即原告小明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小江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某休闲中心承担20%的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方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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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3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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