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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依“典”树新风 彩礼归于“礼”
浙江温岭市法院:依据民法典倡导文明婚礼习俗
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在法庭的主持下,男方核对女方返还的金器。
法官与调解员共同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导读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彩礼多寡,看似小事家事,然而在一些地方,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有的是“甜蜜的负担”,有的使家庭陷入“因礼返贫”的窘境,逐渐成为影响社会风气的大事。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筛选了部分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个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案例剖析,以期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金额到底有多少
王先生和徐女士都是“90后”,2022年上半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发展为情侣。
一年后,两人订婚。订婚当天,王先生将282万元现金及多件金器作为彩礼,送到徐女士家中。女方收取了金器及部分现金,将剩余现金退回给男方。
之后,双方挑了日子,决定在2023年底举办婚礼。对婚礼的举办地点,双方产生分歧。王先生一家想在家里办,而徐女士想在酒店里办,届时再找个婚庆公司,让婚礼办得更浪漫一些。
一时间,双方谁也不退步,进而发生争吵。王先生是个急性子,一吵架就会对徐女士说:“你若是顶撞我妈妈,你就滚蛋。”
后来,王先生决定迁就徐女士,同意在酒店办婚礼。但经过之前的争吵,徐女士这方决定将婚礼延期。“这婚不结了!”王先生也摆明了态度。
今年1月,王先生将徐女士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彩礼,包括29.8万元现金及金器8件。
第一次开庭时,双方都聘请了律师,王先生和徐女士的母亲出庭。
庭上,王先生将现金的金额改为了29.2万元。王先生称,当时他是瞒着母亲去起诉的,后来母亲告诉他金额为29.2万元。
为此,王先生出示了银行的流水。当时送的彩礼是订婚前一天取的,订婚当天就将女方退回的钱存回去了。取存的差价,就是女方收取的彩礼。
王先生还叫来了他这方的媒人出庭作证。
徐女士的母亲称,当时收取了28.2万元现金。女方也叫来了两名证人出庭,一名是女方媒人,另一名为当时参加订婚宴的朋友。女方媒人称,当时听徐母说是收了28.2万元,但她具体没点过。参加订婚宴的朋友称,当时徐母和她商量收多少钱合适,商量的结果为28.2万元。
此外,女方对彩礼中的金器也提出异议。女方称,金器中的对戒是男方订婚之前送的,不是彩礼。对此,王先生也认可,称对戒是见家长时他送给徐女士的。
因为1万元彩礼的差距,双方当庭发生争吵,并僵持不下。法官宣布休庭。
第二次开庭时,王先生改变了说法,他坚称对戒是订婚当天赠送的,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后,经过调解,徐女士返还王先生22万元现金及金器,包括对戒在内。
【法官讲法典】
司法实践中,双方一旦产生婚约财产纠纷,彩礼金额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在收取彩礼时,最好双方媒人清点现金,并告知男女双方;双方在收取现场可以拍照,既是留念,又能固定证据。如果发生了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时,双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收送的彩礼金额。
双方后期还可以收集其他证据来补充,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能被采信。
未结婚需要返还彩礼
2023年9月,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女士及其母亲共同返还聘礼156万余元。
蒋先生与孙女士都是“90后”,经人介绍认识,确定了恋爱关系。2021年3月,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蒋先生还动手打过孙女士。之后,两人基本上不联系。
提起诉讼前,蒋先生已和他人登记结婚。对此,孙女士心里有气。
蒋先生一方称,与孙女士订婚当日,给了孙女士本票58.8万元、现金90万元、名表、手镯、项链、耳环、2枚钻戒、10根金条以及衣服、名牌包等物。孙女士未收取本票,但收取了现金58.8万元及其余所有物品。
孙女士却称,当时只收取了12.8万元、名表、手镯、项链、耳环、1枚钻戒、4根金条。
对此,蒋先生申请媒人、朋友、亲戚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主张的孙女士收取的彩礼。多名证人称,当时看到了蒋先生所说的物品,也听到孙女士收取了58.8万元。
同时,蒋先生还提供了相关物品的购买发票等。
孙女士也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称,孙女士收取了蒋先生送来的衣服钱12.8万元、名表、手镯、项链、耳环、1枚钻戒、4根金条。
到底谁在说谎?关键时刻,蒋先生朋友提供了一张照片。订婚当天,新人在敬酒时,他拍了照片。照片中,孙女士手上戴了2枚钻戒。
综合各种证据,法院认定孙女士收取了礼金58.8万元及1只名表、1只手镯、2条项链、1对耳环、2枚钻戒、10根金条、1件黄金摆件。彩礼中的衣服、名包等系蒋先生自愿赠送给被告,其性质不属于彩礼,依法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蒋先生要求孙女士返还其按照习俗给付孙女士的彩礼,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蒋先生与孙女士在订婚前已同居,且在同居期间蒋先生曾有打过孙女士的行为,及蒋先生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孙女士按照70%比例返还蒋先生其已收取的彩礼。
最后,法院判处孙女士返还蒋先生礼金41.16万元、1条项链、1枚钻戒、10根金条、1件黄金摆件。
【法官讲法典】
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同居关系,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生育(或非正常分娩)情况、彩礼使用、回礼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状况、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
彩礼使家庭经济拮据
蓝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结婚才一年,丈夫就要和她离婚,还要求她归还彩礼……
2021年,蓝女士和李先生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相识相恋,处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按照习俗订婚,当时蓝女士收到了李先生转来的彩礼28.8万元。
2022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开支18万元左右,由李先生家承担。
婚后,蓝女士本以为是甜蜜生活的开始,可实际却截然相反,她和李先生常常因为各种琐事吵架,几乎把感情都快吵没了。
就这么过了一年多,李先生向蓝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蓝女士返还28.8万元的彩礼。李先生觉得彩礼是为了结婚才转给蓝女士的,现在离婚了,应该要还给他。
对于这个情况,蓝女士实在难以接受,过不下去分开也行,但彩礼是李先生给自己的,而且都已经结婚了,没有理由还回去。
两人因为彩礼的事,一直争执不下,于是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蓝女士才知道,原来当初李先生给她的28.8万元彩礼,有12万元都是借来的,再加上他们家办婚礼也花了不少钱,目前经济很是拮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因婚前给付彩礼而负债,生活困难,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蓝女士归还彩礼16万元。
【法官讲法典】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婚嫁过程中,高额的彩礼给付使给付方家庭形成了经济负担,也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在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时,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事实来确定。
父母代管彩礼却不还
2020年1月,张女士和杨先生订婚。当日,杨先生父亲通过媒人交付给张女士父母8万元现金。一个多月后,他又转账给张女士父亲7万元。
张女士称,当时父母以她年龄尚小由他们代为保管为由,收取了这些款项。之后,张女士和杨先生一起生活,生育了孩子,但当时两人未领取结婚证,也没办婚礼。
张女士说,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家用,她多次要求父母返还代为保管的彩礼,甚至在她生孩子需用钱时,父母都拒绝返还。
因此,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返还彩礼。
张女士的父母则称,15万元中,6万元是给他们的“恩养钱”,3.8万元花在订婚上;所有礼金是男方家庭赠与他们两人的,受赠后,彩礼归他们两人所有,而且,他们抚养了张女士还欠了外债,用彩礼钱还外债了,张女士和他们不存在保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方因为与女方缔结婚姻而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性质上相当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即婚约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审理中,张女士已经与杨先生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故杨先生一方支付的彩礼应归张女士所有。作为女方的父母,不应以子女应对其补偿、报答等为由占有子女的礼金。
最后,除去花在订婚上的3.8万元,法院判处张女士父母返还给张女士剩余的彩礼11.2万元。
【法官讲法典】
虽然各地婚嫁风俗各异,但彩礼问题具有共通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本着维持家庭和睦的初衷来进行处理。现金给付彩礼又未明确受赠人的,女方可与父母协商彩礼的归属。若父母要求扣除办婚宴、置办嫁妆及其他合理支出等费用再返还女方的,应当予以扣减。若父母要求扣除养育女方支出的抚养费再返还的,应不予支持。因为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支出,不应要求子女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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