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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0日至3月10日,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3220.23元,已预交200000元,欠费263220.23元。
患者的妻子关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纳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
后其子刘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治疗费用约300000元左右,待与其父工作单位领导协商后,共同把所欠治疗费用还清。后因此款未还,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0000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为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患者之妻关某、其子刘某偿还院方欠款263220.23元。
巧儿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患方刘某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故法院依法作出患方偿还欠款的判决。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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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0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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