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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
近日,记者从大邑法院获悉一起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因伪造证据的行为被罚款10000元。
据了解,2005年,刘某因家中水管维修拖欠鲜某材料款630元,鲜某多次催收无果。
2022年12月,鲜某以刘某拖欠材料款6000元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交了一份有“刘某”签名字样的欠条。经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发现欠条内容与被告刘某陈述欠款情况完全不一致,遂向鲜某释明提交伪证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后果,又从细节入手询问欠条的真实性。最终,鲜某认识到错误,坦白自己为达到“出口气”目的,伪造了一份刘某尚欠材料款6000元的欠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查实鲜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后,大邑法院综合鲜某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行为、情节、认错态度等因素对鲜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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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14: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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