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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岛日报
政法一线
保障上合示范区企业运营发展
胶州市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申请人甲公司是上合示范区的一家“规上”企业,公司为履行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近日向胶州市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应支付给其职工张某的工资人民币12余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经公证员询问及二审生效判决书显示,张某原为申请人公司职工,至张某上诉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二审法院做出生效判决,申请人应支付张某工资人民币12余万元。现申请人按判决多次向张某履行支付义务,张某均拒绝接收,并发表影响申请人公司声誉的不当言论,为此,申请人公司特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上述工资款项。
公证员了解案情后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提存业务是清偿性提存,根据《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71条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申请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其已经多次向张某要求履行判决,张某要么拒接电话,要么对其进行辱骂,实在无法履行了,才找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为维护申请人和张某双方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建议申请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在公证人员面前依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亲自上门送达3种方式向张某履行支付义务,公证员对该3种履行方式分别进行了证据保全,在采用上述方式仍被张某拒绝的情况下,公证处决定为申请人甲公司办理提存公证。
2022年9月10日,申请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根据生效的二审法院判决将应该支付给张某的工资人民币12余万元提存至公证处,公证处及时给申请人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并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应将该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张某,公证处也以快递方式向提存受领人张某寄送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12月13日,张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公证处领取了提存款项。
提存公证的办理,有效解决了申请人甲公司无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困惑,得到了甲公司的真诚感谢,为上合示范区企业运营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为优化营商环境展现了公证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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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30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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