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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我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我的父母,违法犯罪的事不能做,一时糊涂走错了路,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法庭上忏悔道。1月6日,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周某因手头拮据,游走在各个村庄,伺机寻找盗窃目标。2022年7月23日,周某到大通县长宁镇后子河村寻找盗窃目标,发现一户村民家门上锁,遂翻墙进入院内,盗得手机两部及现金17元后逃离。次日,到大通县桥头镇安门滩寻找盗窃目标,发现一户上锁人家后翻墙入内,盗得手机两部及平板电脑1台。7月25日,再次寻找合适“下手”目标地点,在黄家寨一户上锁村民家盗得手机1部,现金20000元。经大通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盗窃所得价值共计20315.33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对尚未挥霍的赃款10800元,及用所得赃款购买的1部手机予以扣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盗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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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0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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