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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因病复发不能怀孕,丈夫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会不会支持?近日,广西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一直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10月,郭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周丹,双方互有好感,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其间,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登记前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结果均显示正常。婚后,为了避免夫妻两地分居,郭锐与周丹便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在一起。
可是婚后不久,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住院治疗,经多方确诊,周丹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需要支出较多治疗费。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郭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
2022年10月11日,郭锐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将周丹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事实。
法院:所患病症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情形下的重大疾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丹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郭锐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与周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结婚,被告婚前确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被告婚前未告知原告患该病的情况,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但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没有重大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愈性等特征。而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
本案中,从周丹开始患病以及治疗的时间上来看,其于2017年病发经治疗后,身体状况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能正常工作、生活。周丹只是曾经患有疾病,郭锐与周丹在2021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时,周丹未有发病迹象。因此,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健康状态。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是婚后复发,且确诊旧病复发之后,周丹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郭锐坚持要求与周丹离婚,周丹则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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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22 2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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