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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在亳州中院法官多轮调解下,皖湘两家药企——
从对簿公堂到“管鲍分金”
■ 本报记者 武长鹏 本报通讯员 蒋加磊
“作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我们联名写信感谢亳州中院文明执法,顺利化解我们两家企业之间的纠纷。”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一封联名感谢信,写信的湖南、安徽两家药企感谢亳州中院的执行法官不远千里远赴湖南,促成双方和解。
湖南一家制药公司与亳州一家生物医药科技公司在医药领域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然而,在2021年6月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和争议,多次沟通无果,双方分别向长沙中院和亳州中院起诉,经湖南、安徽两省高院协商,由亳州中院合并审理。
湖南公司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判决亳州公司继续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支付湖南公司技术转让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书生效后,亳州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湖南公司向亳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向亳州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亳州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称不服二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请求亳州中院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亳州公司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诉并不能影响案件的执行。”亳州中院执行局法官丁涛向记者介绍,在执行过程中,亳州公司提出与湖南公司和解的意愿。
“你们两家公司多年来在多个领域都有合作,若是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这一件事上彻底‘翻脸’,今后还怎么深度合作?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执行法官远赴长沙,对湖南公司负责人说,亳州公司暂时遇到困难,如不计后果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会使该企业生产经营雪上加霜,也会间接影响与湖南公司的其他合作项目。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执行人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和解的可能性和条件,经多轮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5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合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亳州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双方签订的涉案项目技术转让合同解除,湖南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我们真诚感谢亳州中院为本案的顺利和解作出的努力,不仅拉近了两家合作企业之间的感情,还进一步夯实了企业之间下一步合作的信任基础,为两地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的统一。”两家企业负责人在感谢信中说。
亳州中院副院长牛淑君向记者介绍,近年来,该市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出台涉企案件“绿色通道”6条举措,包括设立涉企案件诉讼服务专门窗口,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建立企业家约见院长“直通车”制度等,加强涉企案件审理,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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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5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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