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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男子向江门交警报案
称自己的车辆被撞
但找不到肇事人和肇事车辆
要求警方出具报警证明办理保险理赔
但办案过程中,疑点重重
果不其然
两小时后剧情出现大反转……
报案人只关心保险理赔
不在乎追究肇事者责任
4月5日11时许,台山交警大队汶村中队接到报警,报案人苏某称其停在某小学后门路边的粤JP***P号轿车被撞,现场没有肇事人和肇事车辆。
接报后,民警前往苏某所说的“案发现场”,一番勘察后,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很快就发现此案有蹊跷。
民警发现,粤JP***P号轿车右侧车头有较激烈的撞击痕迹,右前叶子板和右转向灯都不见了,但现场却没有任何散落碎片 。面对民警的询问,苏某给出的答复是车辆已被移动过。除此以外,苏某一直强烈要求民警出具报警证明,以尽快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面对苏某只关心保险理赔而不在乎追究肇事者,还迟迟不肯说出第一案发地点的情况,民警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判断:苏某没有说真话!
两小时后,又有人报警
原“受害者”实则肇事者
在案件持续侦办过程中,真正的“苦主”出现了。当天13时许,市民谭某打电话报警,称其停放某医院外路边的面包车被其他车辆碰撞。
通过调查谭某车辆案发现场的公共视频,以及对比两车的碰撞位置和痕迹,民警确定两宗警情属于同一个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最先报警的苏某其实才是真正的肇事逃逸者!
面对铁证,苏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谎报警情及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原来,苏某当天在驾车上班途中不小心碰撞了谭某停在路边的面包车,下车查看后觉得不会被人发现,于是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
等苏某平复心情后,想起来自己的车辆也要维修,咨询保险公司后得知需要交警出具的证明材料,于是便报警谎称自己车辆被撞,没想到却被民警识破。
交警依法对苏某肇事逃逸、谎报警情等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和行政拘留5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同时,苏某不但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还得不到保险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后
如果选择逃离现场
事件性质就由交通事故
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无论是驾乘人员还是行人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
必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如果遇到肇事逃逸事件
应该怎么办?
01
尽量记住对方的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无论对方是否逃逸,都要立即查看对方的信息,如车牌号、车身颜色、车辆型号、司机长相等。
02
不要盲目追赶
如果对方准备离开现场,千万不要驾车去追赶,更不要试图别车逼停对方车辆。这样做不仅容易造成二次事故,也会使自己成为责任方。
03
确保自身安全
发现对方要逃跑时,也不要跑到车前去拦车,对方在逃跑过程中,在慌乱的情绪影响下很可能会不顾后果,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04
立刻打电话报警
正确的做法是立刻打电话报警,告知交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车辆信息和逃跑的方向;如果有人员伤亡,还需拨打120急救电话。
广东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侥幸逃逸
更不要谎报警情,企图蒙混过关
应该尽快报案说明事实
这既是对事故双方负责
也是避免付出更大代价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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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21: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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