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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陕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梅)9月22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引导陕西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省科技厅印发《陕西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
根据《工作指引》,社会科技奖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陕西省面向本省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陕西省社会科技奖应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设立: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奖者为陕西省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为陕西省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委托陕西省内非营利法人承办。承办机构应当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在奖项设立前2个月内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等基本信息。社会科技奖须制定奖励章程并明确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事项。奖励名称应当科学、准确、简洁,不得冠以“陕西”“全省”“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等类似含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等。
《工作指引》还规定了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科技奖励运行中应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规范运行。省科技厅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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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2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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