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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销售添加有害成分的“降糖茶”
一被告人获刑并承担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本报讯 明知卖给下家的散装降糖保健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成分,男子熊某仍持续销售。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适用连带惩罚性赔偿的食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4万元;熊某与杨某(已判决)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26.6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
庭审中,被告人熊某供述其没有出售药品、保健品的营业执照。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其通过网络联系、发送快递等方式,向杨某销售散装降糖保健食品,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后杨某将该降糖保健食品以“降糖茶”包装,通过快递发货、微信收款等形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
经查明,案涉“降糖茶”的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成分等信息,经检测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曾询问熊某“您那个降糖的药里放了西药吗?患者化验报告显示有西药成分”,熊某回复“这药不是我的,我也不知道,只知道多种药在一起,会产生另外成分”“如果怕出事,就少做,别大张旗鼓”。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问题专家咨询意见书证实,服用含有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成分的食品会对人体及特殊体质人群造成多达11种的危害,其中包括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低血糖、低血糖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后果,对特殊体质人群可能造成过敏反应、低血糖中毒或乳酸中毒等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熊某明知其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亦明知杨某购买后分卖给不同的消费者,还多次、持续实施销售行为,两者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前后衔接性,故应对造成社会利益受损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熊某连带承担销售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有据。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石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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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2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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